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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4   浏览次数:

采招〔2022〕8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采购需求重要性

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的提出是开展采购工作的前提条件,采购项目能否实现采购目标和绩效,提出的采购需求质量是关键。采购需求若不严谨、不规范、不完整,将严重影响后续采购工作的进展。各学院、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的管理工作,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和确定采购需求。

二、公平公正开展需求调查

各学院、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时,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对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万元以上(含)货物、服务项目及120万元以上(含)工程项目,需开展需求调查并撰写调查材料。

(二)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并撰写调查材料:

1.10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100万元及以上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口产品项目;

4.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各学院、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前,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认真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市场调查、需求调查表》(见附件)。详细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包含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未涉及部分须开展调查。

三、科学规范确定采购需求

各学院、各单位应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完整地编制和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明确合同类型和内容,制定项目履约验收方案。

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不得出现特定品牌、专利、商标、技术路线、重量尺寸(定制家具等除外)等;不得违法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采购活动。

四、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一)压实采购需求主体责任

采购项目申购单位应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采购项目申购单位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整。

(二)重视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采购项目申购单位要加强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采购需求论证、制定过程形成完整记录,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采购需求风险管控

采购项目申购单位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重点审查。

请各学院、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提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并确定采购需求,避免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提高采购效率,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开展。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市场调查、需求调查表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2022年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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