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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校财发〔2024〕103号)

发布日期:2024-06-24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人代表(以下简称“采购人代表”)管理,规范采招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代表,指符合本规定条件要求,并以独立身份代表学校参加采招等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人代表的选取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用户单位是指持有采购预算的校内各单位,其中科研活动采购项目的用户单位是指校内各科研项目组。    

第二章 采购人代表的选取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为学校在职在岗职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或熟悉项目具体情况,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副高、副处或相当副处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作为采购人代表前三年内,无以下不良行为记录: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6)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7)以采购人代表身份从事有损采购评审公信力的活动。    

对采购人代表数量较少的专业,第(2)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除科研项目外的项目,采购人代表一般应由用户单位采购项目负责人按1:3比例进行推荐并随机抽取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代表的选取工作。    

除科研项目外的影响较大或特殊项目,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应由用户单位集体决策确定,或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的选取工作原则上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 个工作日进行。原则上,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含)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指派两名采购人代表。其他采购项目,用户单位拟派采购人代表人数超过一名的,采购人代表人数应由用户单位商计财与国有资产处酌情确定,但采购人代表人数不能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不能参与项目评审: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在采购活动前期市场/需求调查过程中与供应商存在接触且影响公平、公正的;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招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 用户单位委派代表,应出具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章)、加盖单位公章《南京农业大学采招项目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见附件)。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中应注明选派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在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南京农业大学采购与招标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需要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人代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按要求核对评审报告,待无异议后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予以确认,同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出现采购人代表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组成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用户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补充选取采购人代表。无法及时补足采购人代表的,计财与国有资产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投标(响应)文件,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进行评审。    

第四章 采购人代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私下接触供应商,不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接受相关各方的请托。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计财与国有资产处对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发现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采购人代表的评审活动,该采购人代表评审意见无效,另行确定采购人代表;事后发现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表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计财与国有资产处,终止该采购人代表评审资格,并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与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国家及其部委、江苏省、南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5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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