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议事程序,推进议事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是专题研究和决策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领域招标采购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议事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审慎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全面领导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研究审议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审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招投标办公室、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等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审批国家法定限额标准以下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重大或特殊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对招标采购活动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失信或不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实际,重要事项应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会议安排
第六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负责会议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
第七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情况按需召开,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成员单位,会议由组长主持。
第八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为会议正式成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正式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组长可提议邀请有关院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组长审定签发后印发执行落实。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分为通报性议题和研究性议题,一般应由议题提请单位提出。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安排议题。
第十一条 部门提请召开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必须事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将《南京农业大学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决策事项申报表》提交招投标办公室。招标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初步意见,提请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提请单位负责本部门议题的资料准备工作。议题提请单位应在会前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简明扼要的议题背景材料报告或建议方案(原则为PPT形式),在会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到招投标办公室。招标办负责将会议议程、议题等会议相关材料在会前发送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审阅。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由议题提请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汇报。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牵头单位应在会前做好协商沟通工作并负责汇报。
第十四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议事程序一般为:议题提请单位负责报告相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其他人员可做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明确决策的具体内容;会议决策中存在重大分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应进一步调研论证,顺延至下一次会议再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在讨论重大招标采购事项时,组长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末位表态和提出明确意见。会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可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由招标办在相关议题审议前报告并在会后向其转告会议决定或决议。未到会成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对招标采购任务紧急的项目或突发情况,如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并由招投标办公室做好相关文档台账和存档备查工作。
第六章 会议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组长请假,并告知招投标办公室。
第十九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密的,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条 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决策事项申报表
议题名称 | |
申报单位 | |
议 题 主要内容 | |
申报单位负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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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主管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招投标办公室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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